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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卷十三

宋书 《宋书》志 2024-07-06

历下

《元嘉历法》:

上元庚辰甲子纪首至太甲元年癸亥,三千五百二十三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 五千七百三年,算外。

元法,三千六百四十八。

章岁,十九。

纪法,六百八。

章月,二百三十五。

纪月,七千五百二十。

章闰,七。

纪日,二十二万二千七十。

度分,七十五。

度法,三百四。

气法,二十四。

余数,一千五百九十五。

岁中,十二。

日法,七百五十二。

没余,三十六。

通数,二万二千二百七。

通法,四十七。

没法,三百一十九。

月周,四千六十四。

周天,十一万一千二十五。

通周,二万七百二十一。

周日日余,四百一十七。

周虚,三百三十五。

会数,一百六十。

交限数,八百五十九。

会月,九百二十九。

朔望合数,八十。

甲子纪第一

(迟疾差一万七千六百六十三,交会差八百七十七)

甲戌纪第二

(迟疾差三千四十三,交会差二百七十九)

甲申纪第三

(迟疾差九千一百四十四,交会差六百二十)

甲午纪第四

(迟疾差一万五千二百四十五,交会差二十二)

甲辰纪第五

(迟疾差六百二十五,交会差三百六十三)

甲寅纪第六

(迟疾差六千七百二十六,交会差七百四)

推入纪法:置上元庚辰尽所求年,以元法除之,不满元法,以纪法除之,余不 满纪法,入纪年也。满法去之,得后纪。(入甲午纪壬辰岁来,至今元嘉二十年岁 在癸末,二百三十一年,算外。)

推积月术:置入纪年数算外,以章月乘之,如章岁为积月,不尽为闰余。闰余 十二以上,其年闰。

推朔术:以通数乘积分,为朔积分,满日法为积日,不尽为小余。以六旬去积 日,不尽为大余,命以纪,算外,所求年正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三百九十九,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即次月朔也。 小余三百五十三以上,其月大也。

推弦望法:加朔大余七,小余二百八十七,小分三,小分满四从小余,小余满 日法从大余,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之得望,又加之得下弦。

推二十四气术:置入纪年算外,以余数乘之,满度法三百四为积没,不尽为小 余。以六旬去积没,不尽为大余,命以纪,算外,所求年雨水日也。求次气,加大 余十五,小余六十六,小分十一,小分满气法从小余,小余满度法从大余,次气日 也。(雨水在十六日以后者,如法减之,得立春。)

推闰月法:以闰余减章岁,余以岁中乘之,满章闰得一,数从正月起,闰所在 也。闰有进退,以无中气御之。

立春正月节 (限数一百九十四,间数一百九十)

雨水正月中 (限数一百八十六,间数一百八十二)

惊蛰二月节 (限数一百七十七,间数一百七十二)

春分二月中 (限数一百六十七,间数一百六十二)

清明三月节 (限数一百五十八,间数一百五十四)

谷雨三月中 (限数一百四十九,间数一百四十五)

立夏四月节 (限数一百四十二,间数一百三十九)

小满四月中 (限数一百三十六,间数一百三十四)

芒种五月节 (限数一百三十三,间数一百三十二)

夏至五月中 (限数一百三十一,间数一百三十二)

小暑六月节 (限数一百三十三,间数一百三十四)

大暑六月中 (限数一百三十六,间数一百三十九)

立秋七月节 (限数一百四十二,间数一百四十五)

处暑七月中 (限数一百四十九,间数一百五十三)

白露八月节 (限数一百五十七,间数一百六十二)

秋分八月中 (限数一百六十七,间数一百七十二)

寒露九月节 (限数一百七十七,间数一百八十二)

霜降九月中 (限数一百八十六,间数一百九十)

立冬十月节 (限数一百九十四,间数一百九十七)

小雪十月中 (限数二百,间数二百三)

大雪十一月节(限数二百五,间数二百六)

冬至十一月中(限数二百七,间数二百六)

小寒十二月节(限数二百五,间数二百三)

大寒十二月中(限数二百,间数一百九十七)

推没灭术:因雨水积,以没余乘之,满没法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如前,所求 年为雨水前没日也。求次没,加大余六十九,小余一百九十六,满没法从大余,命 如前,雨水后没日也。(雨水前没多在故岁,常有五没,官以没正之,一年常有五 没或六没。小余尽为灭日也。)雨水小余三十九以还,雨水六旬后乃有。

推土用事法:置立春大小余小分之数,减大余十八,小余七十九,小分十八, 命以纪,算外,立春前土用事日也。大余不足加六十,小余不足减,减大余一,加 度法而后减之。立夏、立冬求土用事皆如上法。

推日所在度法:以度法乘朔积度,不尽为分。命度起室二,次宿除之,算外, 正月朔夜半日在度及分也。求次日,日加一度,经室去度分。

推月所在度法:以月周乘朔积日,周天去之,余满度法为积度,不尽为分,命 度如前,正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一百三十三,大 月加度三十五,分二百四十五,分满度法成一度,命如前,次月朔月所在度及分也。 历先月法:以十六除月行分为大分,如所入迟疾加之,经室去度分。

推合朔月食术:置所求年积月,以会数一百六十乘之,以所入交会纪差二十二 加之,满会月去之,余则其年正月朔去交分也。求次月,以会数加之,满会月去之。 求望,加合数。朔望去交分如合数以下,交限数以上,朔则交会,望则月食。

推入迟疾历法:置所求年朔积分,所入迟疾差(一万五千二百四十五)加之, 满通周去之,余满日法得一日,不尽为日余,命日算外,所求年正月朔入历。求次 月,加一日,日余七百三十四。求望,加十四日,日余五百七十五半。余满日法成 一日,日满二十七去之,除日余如周日日余,不足减,减一日,加周虚。(日满二 十七而日余不满周日日余,为损。周日满去之,为入历一日。)

推合朔月食定大小余法:以入历日余乘入历下损益率,(入一日,益二十五是 也。)以损益盈缩积分,(值损则损之,值益则益之。)为定积分。以入历日余乘 列差,满日法盈减缩加差法,为定差法。以除定积分,所得减加本朔望小余,(值 盈则减,缩则加之。)为定小余。加之满日法,合朔月食进一日;减之不足减者, 加日法而后减之,则退一日。值周日者,用周日定数。

推加时:以十二乘定小余,满日法得一辰,数从子起,算外,则朔望加时所在 辰也。有余者四之,满日法得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半。又有余者三之,满日法 得一为强,半法以上排成一,不满半法弃之。以强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太 为太强。得二者为小弱,以并少为半弱,以并半为太弱,以并太为一辰弱。以所在 辰名之。

推合朔月食加时满刻法:各以百刻乘定小余,如日法而一;不尽什之,求分。 先除夜漏之半,即昼漏加时刻及分也。昼漏尽,又入夜漏。在中节前后四日以还者, 视限数。在中节前后五日以上者,视间限数。月食加时定小余不满限数、间数者, 皆以算上为日。

月行迟疾度

损益率

盈缩积分

列差 差法一日

十四 度十三分 益二十五

二 二百六十二日

十四度十 一分 益二十三

盈万八千八百

三 二百五十八三日

十四度八分

益二十

盈三万六千九十六

四 二百五十五四日

十四度四分 益十六

盈五万一千一百三十六 五 二百五十一五日

十三度十八分益 十一

盈六万三千一百六十八 五 二百四十六六日

十三度十三分 益六

盈七万一千四百四十

六 二百四十一七日

十三度七分

盈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 五 二百三十五八日

十三度二分

损五

盈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 四 二百三十九日

十二度十七分 损九 盈七万二千一百九十二 三 二百二十六十日

十二度十四分 损十二盈六万 五千四百二十四 三 二百二十三十一日 十二度十一分 损十五

盈五万六 千四百

三 二百二十十二日 十二度八分

损十八

盈四万五千一 百二十

二 二百一十七十三日 十二度六分

损二十

盈三万一千五百 八十四 二 二百一十五十四日 十二度四分

损二十二

盈一万六千五百四 十四 二 二百一十三十五日 十二度二分

益二十四

二 二百一十一十六日 十二度四分

益二十二

缩一万八千四十 八

二 二百一十三十七日 十二度六分

益二十

缩三万四千五百九 十二 三 二百一十五十八日 十二度九分

益十七

缩四万九千六百三十 二 五 二百一十八十九日 十二度十四分 益十二

缩六万二千四百一十六 六 二百二十三二十日 十三度一分

益六

缩七万一千四百四十六 二百二十九廿一日 十三度七分

缩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 五 二百三十五廿二日 十三度十二分 损五

缩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 四二 百四十廿三日 十三度十六分 损九

缩七万二千一百九十二 四 二百四 十四廿四日 十四度一分

损十三

缩六万五千四百二十四 四 二百四十 八廿五日 十四度五分

损十七

缩五万五千六百四十八 三 二百五十二 廿六日 十四度八分

损二十

缩四万二千八百六十四 三 二百五十五廿 七日 十四度十一分 损二十三

缩二万七千八百二十四 二 二百五十八周日

十四度十三分 损二十五定 缩一万五百二十八定备

二百六十定

小分一百三 损二百二十四 九万三千四百八

意差法二千

三百九

推合朔度:以章岁乘朔小余,满通法为大分,不尽为小分。以大分从朔夜半日 日分,满度命如前,正月朔日月合朔所在共合度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一百六十一,小分十四,小分满通法从大分,大分 满度法从度。经室除度分。求望,加十四度,大分二百三十二,小分三十半。(求 望月所在度,加日度一百八十二,分一百八十九,小分二十三半。)

推五星法:二十四气 日所在度

日中晷影

昼漏刻

夜漏刻 雨水

室太(强)

八尺二寸二分

五十五分

四十九五分惊蛰 壁一(强)

六尺七寸二分

五十二九分 四十七一分春分

奎七(少 强) 五尺三寸九分

五十五五分 四十四五分清明

娄六(半)

四 尺二寸五分

五十八

四十二谷雨

胃九(太弱) 三尽二寸五分 六十三分

三十九七分立夏

昴十一(弱) 二尺五寸

六十二三 分 三十七七分小满

毕十五(少弱) 一尺九寸七分

六十三九分 三十六 一分芒种

井三半(弱) 一尺六寸九分

六十四八分 三十五二分夏至

井十八

一尺五寸

六十五

三十五小暑

鬼一(弱)

一尺六寸九分

六十四八分 三十五二分大暑

柳十二(弱) 一尺 九寸七分

六十三九分 三十六一分立秋

张五(半强) 二尺五寸 六十二三分 三十七七分处暑

翼二(半)

三尺二寸五分

六十三 分

三十九七分白露

翼十七(太弱) 四尺二寸五分

五十八

四十 二秋分

轸十五

五尺三寸九分

五十五五分 四十四五分寒露 亢一(少)

六尺七寸二分

五十二九分 四十七一分霜降

氐七 (半)

八尺二寸八分

五十五分

四十九五分立冬

心二(半弱) 九尺九寸一分

四十八四分 五十一六分小雪

尾十二(太强) 一丈一尺 三寸四分四十六七分 五十三三分大雪

箕十

一丈二尺四寸八分四 十五六分 五十四四分冬至

斗十四(强) 一丈三尺

四十五 五十五小寒

牛三半(强) 一丈二尺四寸八分四十五六分 五十四四分大 寒

女十半(强) 一丈一尺三寸四分四十六七分 五十三三分立春

危 四

九尺九寸一分

四十八四分 五十一六分二十四气 昏中星 明中星雨水

觜一少强

尾十一强惊蛰

井九半

箕四少弱春 分

井二十九半强 斗四弱清明

柳十二太

斗十四半谷雨

张十

斗二十五半立夏

翼十太弱

女三少小满

轸十弱

虚 二弱芒种

角十太弱

危七弱夏至

氐五少弱

室五少强小暑 房四太弱

壁六太弱大暑

尾八太弱

奎十二太弱立秋

箕三

胃二太弱处暑

斗三半

昴七太弱白露

斗十四半弱 毕十 六半弱秋分

斗二十五少强 井九少强寒露

牛八半强

井二十九弱霜 降

女十一半弱 柳十一半强立冬

危二弱

张八太弱小雪危十三 半强 翼八太强大雪

室九半强

轸八少强冬至

壁八太强 角七少强小寒

奎十五少

亢九大寒

胃四半强

氐十三太强立 春

昴九少

心四强

推五星法:

合岁

合数

日度法

室分木 三百四十四 三百一十五 九万五千七百六十

二万三千六百二十五火 四百五十九 二 百一十五 六万五千三百六十

一万六千一百二十五土 三百八十三 三百 七十

一十一万二千四百八十 二万七千七百五十金 二百六十七 一百六十 七 五万七百六十八

一万二千五百二十五水 七十九

二百四十九 七万五千六百九十六

一万八千六百七十五

木后元丙戌,晋咸和元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百十八年算上。

火后元乙亥,元嘉十二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九年算上。

土后元甲戌,元嘉十一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十年算上。

金后元甲申,晋太元九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六十年算上。

水后元乙丑,元嘉二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十九年算上。

推五星法:各设其元至所求年算上,以合数乘之,满合岁为积合,不尽曰合余, 多者以合数除之,得一,星合往年,得二,合前往年,不满合数,其年。(木、土、 金则有往年合,火有前往年合,水一年三合或四合也。)以合余减合数为度分, (水度分满合岁则去之也。)以周天(十一万一千三十五)乘度分,满日度法为积 度,不尽曰度余。命度以室二,算外,星合所在度也。以合数乘其年,内雨水小余, 并度余为日余,满日度法从积度为日,命以雨水,算外,星合日也。求星见日法, 以法伏日及余(木则十六日及金是也。)加星合日及余,满日度法成一日,命如前, 星见日也。求星见度法,以法伏度及余(木则二度及余是也。)加星合度及余,满 日度法成一度,命如前,所见度也。以星行分母(木则二十三见也。)乘见度余, 满日度法得一,分乃日加所行分。(木顺日行四分。)分满其母成一度,逆顺母不 同,(木逆分母七也。)当各乘度余,留者承前,逆则减之,伏不书度,经室去分, 不足减者,破全度。(五星室分各异,若在行分,各依室分去之。)

木:初与日合,伏,十六日,日余四万一千七百八十,行二度,余七万七千八 百四十七半,晨见东方。(去日十三度半强。)顺,日行二十三分之四,一百一十 五日行二十度。留,不行,二十六日而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又 留二十六日。顺,一百一十五日行二十度,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一终 三百九十八日,日余八万三千五百六十,行星三十三度,余五万九千九百三十五。

火:初与日合,伏,七十一日,日余二万四千八百一十二半,行五十四度,度 余四万九千四百三十,晨见东方。(去日十七度半强。)顺,疾,日行七分之五, 一百八日半行七十七度半。小迟,日行七分之四,一百二十六日行七十二度而大迟。 日行七分之二,四十二日行十二度。留,不行,十二日而迟。日行十分之三,六十 日退十八度。又留十二日。顺,迟,四十二日行十二度。小疾,一百二十六日,行 七十二度。一百八日半行七十七度半,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一终七百 七十九日,日余四万九千六百二十五,行星四百一十四,度余三万三千五百。除一 周,定四十九度,度余一万七千三百七十五。

土:初与日合,伏,十八日,日余四千四百八十二半,行二度,度余四万六千 八百四十七半,晨见东方。(去日十五度半强,)顺,日行十二分之一,八十四日, 行七度。留,不行,三十六日而逆。日行十七分之一,一百二日退六度。又留三十 六日。顺,八十四日行七度,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一终三百七十八日, 日余八千九百六十五,行星十二度,度余九万三千六百九十五。

金:初与日合,伏,四十一日,日余四万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行五十一度,度 余四万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见西方。(去日十度。)顺,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三, 九十一日行一百十二度而小迟。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又大 迟。日行十五之十一,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留,不行,八日而迟。日行三分之二, 九日退六度,伏西方。伏六日,退四度而与日合。又六日退四度,晨见东方。逆, 九日退六度。又留八日。顺,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小疾,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 大疾,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一终五百八十三 日,日余四万八千六百一。除一周,行星定二百一十八度,度余三万六千七十六。 一合二百九十一日,余四万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行星如之。

水:初与日合,伏,十七日,日余七万一千二百一十半,行三十四度,度余七 万一千二百一十半,见西方。(去日十七度。)顺,疾,日行一度三分之一,十八 日行二十四度而迟。日行七分之五,七日行五度。留,不行,四日,夕伏西方。伏 十一日,退六度,而与日合。又十一日退六度,而晨见东方。留四日。顺,迟,七 日行五度。疾,十八日行二十四度,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一终一百一 十五日,日余六万六千七百二十五,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余七万一千二百 一十半,行星亦如之。盈加缩减,十六除月行分,日法除盈缩分,以减度分,盈加 缩减。

推卦:因雨水大小余,加大余六,小余三百一十九,小余满三千六百四十八成 日。日满二十七日余不足加减不加周虚。

元嘉二十年,承天奏上尚书:“今既改用《元嘉历》,漏刻与先不同,宜应改 革。按《景初历》春分日长,秋分日短,相承所用漏刻,冬至后昼漏率长于冬至前。 且长短增减,进退无渐,非唯先法不精,亦各传写谬误。今二至二分,各据其正。 则至之前后,无复差异。更增损旧刻,参以晷影,删定为经,改用二十五箭。请台 勒漏郎将考验施用。”从之。

前世诸儒依图纬云,月行有九道。故画作九规,更相交错,检其行次,迟疾换 易,不得顺度。刘向论九道云:“青道二出黄道东,白道二出黄道西,黑道二出北, 赤道二出南。”又云:“立春、春分,东从青道;立夏、夏至,南从赤道。秋白冬 黑,各随其方。”按日行黄道,阳路也,月者阴精,不由阳路,故或出其外,或入 其内,出入去黄道不得过六度。入十三日有奇而出,出亦十三日有奇而入,凡二十 七日而一入一出矣。交于黄道之上,与日相掩,则蚀焉。汉世刘洪推检月行,作阴 阳历法。元嘉二十年,太祖使著作令史吴癸依洪法,制新术,令太史施用之。

《元嘉历》月行阴阳法:

阴阳历

损益率

兼数

一日

益十七

二日(前限馀六百六十五微分一千七百三十八)

益十六

十七

三日

益十五

三十三

四日

益十二

四十八

五日

益八

六十

六日

益四

六十八

七日

益一

七十二

八日

损二

七十三

九日

损六

七十一

十日

损十

六十五

十一日

损十三

五十五

十二日

损十五

四十二

十三日(後限馀二千一十九微分一千七十九)

损十六

二十七

分日(二千六百八十五半)

损十六大(大者五千三百

七十一分之三千四百七十二

十一

历周,五万五千五百一十七半。

差率,一万一百九十。

微分法,一千八百七十八。

推入阴阳历术曰:以会月去入纪积月,余以会数乘之,以所入纪交会差加之, 周天乘之,满微分法为大分,不尽为微分。大分满周天去之,余不满历周者为入阳 历。余皆如月周得一日,算外,所求年正月合朔入历也。不尽为日余。

求次月,加二日,日余一千三百三十一,微分一千五百九十八,如法成日,日 满十三去之,除日余如分日。阴阳历竟平入端,入历在前限余前,后限余后者,月 行中道。

求朔弦望定数:各置入迟疾历盈缩定积分,以章岁乘之,差法除之,所得满通 法为大分。不尽,以微分法乘之,如法为微分。盈减缩加阴阳日余,盈不足,以月 周进退日而定,以定日余乘损益兼数,为加时定数。

推夜半入历:以差率朔小余,如微分法得一,以减入历余,不足,加月周而减 之,却一日,却得分日,加其分,半微分为小分,即朔日夜半入历历余小分也。

求次日,加一日,日余十六,小分三百二十,小分如会从余,余满月周去之, 又加一日。历竟,下日余满分日去之,于入历初也。不满分日者,值之,加余一千 二百九十四,小分七百八十九半,为入次历。

求夜半定日:以朔小余减入迟疾历日余,不足一日,却得周日,加余四百一十 七,即月夜半入历日及余也。以日余乘损益率,盈缩积分,为定积分。满通法为大 分,不尽以会月乘之,如法为小分,以盈加缩减入阴阳日余,盈不足进退日而定也。 以定日余乘损益率,如月周,以损益兼数,为夜半定数。

求昏明数:以损益率乘所近节气夜漏,二百而一为明,以减损益率为昏,而以 损益夜半数为昏明定数也。

求月去黄道度:置加时若昏明定数,以十二除之为度,其余三而一为少,不尽 为强,二少弱也。所得为月去黄道度。

大明六年,南徐州从事史祖冲之上表曰:

古历疏舛,颇不精密,群氏纠纷,莫审其要。何承天所奏,意存改革,而置法 简略,今已乖远。以臣校之,三睹厥谬:日月所在,差觉三度;二至晷影,几失一 日;五星见伏,至差四旬,留逆进退,或移两宿。分至乖失,则节闰非正;宿度违 天,则伺察无准。臣生属圣辰,逮在昌运,敢率愚瞽,更创新历。谨立改易之意有 二,设法之情有三。

改易者,其一,以旧法一章十九岁有七闰,闰数为多,经二百年,辄差一日。 节闰既移,则应改法,历纪屡迁,实由此条。今改章法,三百九十一年有一百四十 四闰。令却合周、汉,则将来永用,无复差动。其二,以《尧典》云:“日短星昴, 以正仲冬。”以此推之,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许度。汉代之初,即用秦历, 冬至日在牵牛六度。汉武改立《太初历》,冬至日在牛初。后汉《四分法》,冬至 日在斗二十二。晋时姜岌以月蚀检日,知冬至在斗十七。今参以中星,课以蚀望, 冬至之日,在斗十一。通而计之,未盈百载,所差二度。旧法并令冬至日有定处, 天数既差,则七曜宿度渐与历舛。乖谬既著,辄应改制,仅合一时,莫能通远,迁 革不已,又由此条。今令冬至所在,岁岁微差,却检汉注,并皆审密,将来久用, 无烦屡改。

又设法者,其一,以子为辰首,位在正北,爻应初九,斗气之端,虚为北方, 列宿之中,元气肇初,宜在此次。前儒虞喜,备论其义。今历上元日度,发自虚一。 其二,以日辰之号,甲子为先,历法设元,应在此岁。而黄帝以来,世代所用,凡 十一历,上元之岁,莫值此名。今历上元,岁在甲子。其三,以上元之岁,历中众 条,并应以此为始,而《景初历》交会迟疾,亦置纪差,裁合朔气而已。条序纷互, 不及古意。今设法,日月五纬,交会迟疾,悉以上元岁首为始。则合璧之曜,信而 有征,连珠之晖,于是乎在,群流共源,实精古法。

若夫测以定形,据以实效,县象著明,尺表之验可推,动气幽微,寸管之候不 忒。今臣所立,易以取信。但深练始终,大存整密,革新变旧,有约有繁。用约之 条,理不自惧,用繁之意,顾非谬然。何者?夫纪闰参差,数各有分,分之为体, 非细不密。臣是用深惜毫厘,以全求妙之准,不辞积累,以成永定之制。非为思而 莫悟,知而不改也,窃恐赞有然否,每崇远而随近;论有是非,或贵耳而遗目。所 以竭其管穴,俯洗同异之嫌,披心日月,仰希葵藿之照。若臣所上,万一可采,伏 愿颁宣群司,赐垂详究,庶陈锱铢,少增盛典。

○历法

上元甲子至宋大明七年癸卯,五万一千九百三十九年算外。

元法,五十九万二千三百六十五。

纪法,三万九千四百九十一。

章岁,三百九十一。

章月,四千八百三十六。

章闰,一百四十四。

闰法,十二。

月法,十一万六千三百二十一。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余数,二十万七千四十四。

岁余,九千五百八十九。

没分,三百六十万五千九百五十一。

没法,五万一千七百六十一。

周天,一千四百四十二万四千六百六十四。

虚分,万四百四十九。

行分法,二十三。

小分法,一千七百一十七。

通周,七十二万六千八百一十。

会周,七十一万七千七百七十七。

通法,二万六千三百七十七。

差率,三十九。

推朔术:置入上元年数,算外,以章月乘之,满章岁为积月,不尽为闰余。闰 余二百四十七以上,其年有闰。以月法乘积月,满日法为积日,不尽为小余。六旬 去积日,不尽为大余。大余命以甲子,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也。小余千八百 四十九以上,其月大。求次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二千九十,小余满日法从大余, 大余满六旬去之,命如前,次月朔也。求弦望:加朔大余七,小余千五百七,小分 一,小分满四从小余,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得望,又加得 下弦,又加得后月朔也。

推闰术:以闰余减章岁,余满闰法得一月,命以天正,算外,闰所在也。闰有 进退,以无中气为正。推二十四气术:置入上元年数,算外,以余数乘之,满纪法 为积日,不尽为小余。六旬去积日,不尽为大余。大余命以甲子,算外,天正十一 月冬至日也。求次气,加大余十五,小余八千六百二十六,小分五,小分满六从小 余,小余满纪法从大余,命如前,次气日也。求土用事:加冬至大余二十七,小余 万五千五百二十八,季冬土用事日也。又加大余九十一,小余万二千二百七十,次 土用事日也。推没术:以九十乘冬至小余,以减没分,满没法为日,不尽为日余, 命日以冬至,算外,没日也。

求次没,加日六十九,日余三万四千四百四十二,余满没法从日,次没日也。 日余尽为灭。

推日所在度术:以纪法乘朔积日为度实,周天去之,余满纪法为积度,不尽为 度余,命以虚一,次宿除之,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也。求次月,大月 加度三十,小月加度二十九,入虚去度分。求行分,以小分法除度余,所得为行分, 不尽为小分。小分满法从行分,行分满法从度。求次日,加一度。入虚去行分六, 小分百四十七。

推月所在度术:以朔小余乘百二十四为度余。又以朔小余乘八百六十为微分。 微分满月法从度余,度余满纪法为度,以减朔夜半日所在,则月所在度。

求次月,大月加度三十五,度余三万一千八百三十四,微分七万七千九百六十 七,小月加度二十二,度余万七千二百六十一,微分六万三千七百三十六,入虚去 度分也。

迟疾历:

月行度

损益率

盈缩积分

差法一日 十四行分十三 益七十

盈初

5304二日十四十 一

益六十五

盈百八十四万二千三百一十六

5270三日

十四八

益五十七

盈三百五十五万七百六

5219四日

十四四

益四十七

盈五百五万八千二百八

5151五日

十三二十二 益三十四

盈六百二十九万七千八百五十七 5066六日

十三十七

益二十二

盈七百二十万二千六百九十一

4981七日

十三十一

益六

盈七百七十七万二千七百一十

4879八日

十三五 损九

盈七百九十四万九百五十二

4777九日

十二二十二损二 十四

盈七百七十万七千四百一十五

4675十日

十二十六

损三十 九

盈七百七万二千一百

4573十一日

十二十一

损五十二

盈六百三万五千七

4488十二日

十二八

损六十

盈四百六十六万三千一百

4437十三日

十二六

损六十五

盈三百九万三百二

4403十四日

十二四

损七十 盈百三十八万三千五百八十

4369十五日

十二五

益六十七缩四 十五万七千六十九

4368十六日

十二七

益六十二

缩二百 二十三万七百五十五

4420十七日

十二十

益五十五

缩三百八 十七万五百一十四

4471十八日

十二十四

益四十四

缩五百三十 万九千三百八十五

4539十九日

十二十九

益三十二

缩六百四十八 万四百四

4624二十日

十三一

益十九

缩七百三十一万 六千六百八

4709二十一日 十三七

益四

缩七百八十一万七 千九百九十六 4811二十二日 十三十三

损十一

缩七百九十一万七千 六百七

4913二十三日 十三十九

损二十七

缩七百六十一万五千四 百四十

5015二十四日 十四一

损三十九

缩六百九十万一千四百九 十五

5100二十五日 十四六

损五十二

缩五百八十七万二千七百三 十五 5185二十六日 十四十

损六十二

缩四百四十九万九千一百五十 九 5253二十七日 十四十二

损六十七

缩二百八十五万七千七百三十二 5287二十八日 十四十四

损七十四

缩百八万二千三百七十九

5321

推入迟疾历术:以通法乘朔积日为通实,通周去之,余满通法为日,不尽为日 余。命日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历日也。

求次月,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余皆万一千七百四十六。历满二十七日, 日余万四千六百三十一,则去之。

求次日,加一日。求日所在定度:以夜半入历日余乘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 如差率而一,所得满纪法为度,不尽为度余,以盈加缩减平行度及余为定度。益之 或满法,损之或不足,以纪法进退。求度行分如上法。求次日,如所入迟疾加之, 虚去分如上法。

阴阳历

损益率

兼数

一日

益十六

二日

益十五

十六

三日

益十四

三十一

四日

益十二

四十五

五日

益九

五十七

六日

益五

六十六

七日

益一

七十一

八日

损二

七十二

九日

损六

七十

十日

损十

六十四

十一日

损十三

五十四

十二日

损十五

四十一

十三日

损十六

二十六

十四日

损十六

推入阴阳历术:置通实以会周去之,不满交数三十五万八千八百八十八半为朔 入阳历分,满去之,为朔入阴历分。各满通法得一日,不尽为日余,命日算外,天 正十一月朔夜半入历日也。

求次月,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余皆二万七百七十九。历满十三日,日 余万五千九百八十七半则去之。阳竟入阴,阴竟入阳。求次日,加一日。求朔望差, 以二千二十九乘朔小余,满三百三为日余,不尽倍之为小分,则朔差数也。加一十 四日,日余二万一百八十六,小分百二十五,小分满六百六从日余,日余满通法为 日,即望差数也。又加之,后月朔也。

求合朔月食:置朔望夜半入阴阳历日及余,有半者去之,置小分三百三,以差 数加之,小分满六百六从日余,日余满通法从日,日满一历去之。命日算外,则朔 望加时入历也。朔望加时入历一日,日余四千一百九十八,小分四百二十八以下, 十二日,日余万一千七百八十八,小分四百八十一以上,朔则交会,望则月食。

求合朔月食定大小余:令差数日余加夜半入迟疾历余,日余满通法从日,则朔 望加时入历也。以入历余乘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如差法而一,以盈减缩加本 朔望小余,为定小余。益之或满法,损之或不足,以日法进退日。

求合朔月食加时:以十二乘定小余,满日法得一辰,命以子,算外,加时所在 辰也。有余者四之,满日法得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又有余者三之,满日法得 一为强,以强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太为太强。得二者为少弱,以并太为一 辰弱,以前辰名之。

求月去日道度:置入阴阳历余乘损益率,如通法而一,以损益兼数为定,定数 十二而一为度,不尽三而一,为少、半、太。又不尽者,一为强,二为少弱,则月 去日道数也。阳历在表,阴历在里。

(表略)

求昏明中星:各以度数加夜半日所在,则中星度也。

推五星术:木率:千五百七十五万三千八十二。火率:三千八十万四千一百九 十六。土率:千四百九十三万三百五十四。金率:二千三百六万一十四。水率:四 百五十七万六千二百四。推五星术:置度实各以率去之,余以减率,其余如纪法而 一,为入岁日,不尽为日余。命以天正朔,算外,星合日。

求星合度:以入岁日及余从天正朔日积度及余,满纪法从度,满三百六十余度 分则去之,命以虚一,算外,星合所在度也。求星见日术:以伏日及余,加星合日 及余,余满纪法从日,命如前,见日也。求星见度术:以伏度及余,加星合度及余, 余满纪法从度,入虚去度分,命如前,星见度也。行五星法:以小分法除度余,所 得为行分,不尽为小分,及日加所行分满法从度,留者因前,逆则减之,伏不尽度。 从行入虚,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逆行出虚,则加之。

木:初与日合,伏,十六日,余万七千八百三十二,行二度,度余三万七千五 百四,晨见东方。从,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行十九度十一分。)留二十八日。 逆,日行三分,八十六日,(退十一度五分。)又留二十八日。从,日行四分,百 一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三百九十八日,日余三万五千六百六十 四,行三十三度,度余二万五千二百一十五。

火:初与日合,伏,七十二日,日余六百八,行五十五度,度余二万八千八百 六十五,晨见东方。从,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行六十八度。)小迟,日 行十四分,九十二日,(行五十六度。)大迟,日行九分,九十二日,(行三十六 度。)留十日。逆,日行六分,六十四日,(退十六度十六分。)又留十日。从, 迟,日行九分,九十二日。小疾,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十七分,九 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七百八十日,日余千二百一十六,行四百 一十四度,度余三万二百五十八。除一周,定行四十九度,度余万九千八百九。

土:初与日合,伏,十七日,日余千三百七十八,行一度,度余万九千三百三 十三,晨见东方。行顺,日行二分,八十四日,(行七度七分。)留三十三日。行 逆,日行一分,百一十日,(退四度十八分。)又留三十三日。从,日行二分,八 十四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三百七十八日,日余二千七百五十六,行 十二度,度余三万一千七百九十八。

金:初与日合,伏,三十九日,余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行四十九度,度余三 万八千一百二十六,夕见西方。从,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行百十二度。) 小迟,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行百八度。)大迟,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 (行三十三度六分。)留九日。迟,日行十六分,(退六度六分。)夕伏西方。伏 五日,退五度,而与日合。又五日退五度,而晨见东方。逆,日行十六分,九日。 留九日。从,迟,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小疾,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大疾, 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五百八十三日,日余三 万六千七百六十一,行星如之。除一周,定行二百十八度,度余二万六千三百一十 二。一合,二百九十一日,日余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行星亦如之。

水:初与日合,伏,十四日,日余三万七千一百十五,行三十度,度余三万七 千一百一十五,夕见西方。从,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行二十九度。) 迟,日行二十分,八日,(行六度二十二分。)留二日。迟,日行十一分,二日, (退二十二分。)夕伏西方。伏八日,退八度,而与日合。又八日,退八度,晨见 东方。逆,日行十一分,二日。留二日。从,迟,日行二十分,八日。疾,日行一 度六分,二十三日,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一终,百一十五日,日余三万四千七 百三十九,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余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五,行星亦如之。

上元之岁,岁在甲子,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聚于虚度之初,阴阳 迟疾,并自此始。

世祖下之有司,使内外博议,时人少解历数,竟无异同之辨。唯太子旅贲中郎 将戴法兴议,以为:

三精数微,五纬会始,自非深推测,穷识晷变,岂能刊古革今,转正圭宿。案 冲之所议,每有违舛,窃以愚见,随事辨问。案冲之新推历术,“今冬至所在,岁 岁微差”。臣法兴议:夫二至发敛,南北之极,日有恆度,而宿无改位。古历冬至, 皆在建星。战国横骛,史官丧纪,爰及汉初,格候莫审,后杂觇知在南斗二十二度, 元和所用,即与古历相符也。逮至景初,而终无毫忒。《书》云:“日短星昴,以 正仲冬。”直以月维四仲,则中宿常在卫阳,羲、和所以正时,取其万世不易也。 冲之以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许度,遂虚加度分,空撤天路。其置法所在, 近违半次,则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在《诗》“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时 也。“定之方中”,又小雪之节也。若冬至审差,则豳公火流,晷长一尺五寸,楚 宫之作,昼漏五十三刻,此诡之甚也。仲尼曰:“丘闻之,火伏而后蛰者毕。今火 犹西流,司历过也。”就如冲之所误,则星无定次,封有差方。名号之正,古今必 殊,典诰之音,代不通轨,尧之开、闭,今成建、除。今之寿星,乃周之鹑尾,即 时东壁,已非玄武,轸星顿属苍龙,诬天痛经,乃至于此。

冲之又改章法三百九十一年有一百四十四闰。臣法兴议:夫日有缓急,故斗有 阔狭,古人制章,立为中格,年积十九,常有七闰,晷或虚盈,此不可革。冲之削 闰坏章,倍减余数,则一百三十九年二月,于四分之科,顿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 九年,辄失一闰。夫日少则先时,闰失则事悖。窃闻时以作事,事以厚生,以此乃 生人之大本,历数之所先,愚恐非冲之浅虑妄可穿凿。

冲之又命上元日度发自虚一,云虚为北方列宿之中。臣法兴议:冲之既云冬至 岁差,又谓虚为北中,舍形责影,未足为迷。何者?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斗而 辨。借令冬至在虚,则黄道弥远,东北当为黄钟之宫,室壁应属玄枵之位,虚宿岂 得复为北中乎?曲使分至屡迁,而星次不改,招摇易绳,而律吕仍往,则七政不以 玑衡致齐,建时亦非摄提所纪,不知五行何居,六属安托?

冲之又令上元年在甲子。臣法兴议:夫置元设纪,各有所尚,或据文于图谶, 或取效于当时。冲之云,“群氏纠纷,莫审其会”。昔《黄帝》辛卯,日月不过; 《颛顼》乙卯,四时不忒;《景初》壬辰,晦无差光;《元嘉》庚辰,朔无错景, 岂非承天者乎!冲之苟存甲子,可谓为合以求天也。

冲之又令日月五纬,交会迟疾,悉以上元为始。臣法兴议:夫交会之元,则食 既可求,迟疾之际,非凡夫所测。昔贾逵略见其差,刘洪觕著其术。至于疏密之数, 莫究其极。且五纬所居,有时盈缩,即如岁星在轸,见超七辰,术家既追算以会今, 则往之与来,断可知矣。《景初》所以纪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设后元者,其并 省功于实用,不虚推以为烦也。冲之既违天于改易,又设法以遂情,愚谓此治历之 大过也。

臣法兴议:日有八行,各成一道,月有一道,离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违, 其一终之理,日数宜同。冲之通周与会周相觉九千四十,其阴阳七十九周有奇,迟 疾不及一匝。此则当缩反盈,应损更益。

冲之随法兴所难辩折之曰:

臣少锐愚尚,专功数术,搜练古今,博采沈奥,唐篇夏典,莫不揆量,周正汉 朔,咸加该验。罄策筹之思,究疏密之辨。至若立圆旧误,张衡述而弗改;汉时斛 铭,刘歆诡谬其数,此则算氏之剧疵也。《乾象》之弦望定数,《景初》之交度周 日,匪谓测候不精,遂乃乘除翻谬,斯又历家之甚失也。及郑玄、阚泽、王蕃、刘 徽,并综数艺,而每多疏舛。臣昔以暇日,撰正众谬,理据炳然,易可详密,此臣 以俯信偏识,不虚推古人者也。按何承天历,二至先天,闰移一月,五星见伏,或 违四旬,列差妄设,当益反损,皆前术之乖远,臣历所改定也。既沿波以讨其源, 删滞以暢其要,能使躔次上通,晷管下合,反以讥诋,不其惜乎!寻法兴所议六条, 并不造理难之关楗。谨陈其目。

其一,日度岁差,前法所略,臣据经史辨正此数,而法兴设难,征引《诗》 《书》,三事皆谬。其二,臣校晷景,改旧章法,法兴立难,不能有诘,直云“恐 非浅虑,所可穿凿”。其三,次改方移,臣无此法,求术意误,横生嫌贬。其四, 历上元年甲子,术体明整,则苟合可疑。其五,臣其历七曜,咸始上元,无隙可乘, 复云“非凡夫所测”。其六,迟疾阴阳,法兴所未解,误谓两率日数宜同。凡此众 条,或援谬目讥,或空加抑绝,未闻折正之谈,厌心之论也。谨随诘洗释,依源征 对。仰照天晖,敢罄管穴。

法兴议曰:“夫二至发敛,南北之极,日有恆度,而宿无改位。故古历冬至, 皆在建星”。冲之曰:周汉之际,畴人丧业,曲技竞设,图纬实繁,或借号帝王以 崇其大,或假名圣贤以神其说。是以谶记多虚,桓谭知其矫妄;古历舛杂,杜预疑 其非直。按《五纪论》黄帝历有四法,颛顼、夏、周并有二术,诡异纷然,则孰识 其正,此古历可疑之据一也。夏历七曜西行,特违众法,刘向以为后人所造,此可 疑之据二也。殷历日法九百四十,而《乾凿度》云殷历以八十一为日法。若《易纬》 非差,殷历必妄,此可疑之据三也。《颛顼》历元,岁在乙卯,而《命历序》云: “此术设元,岁在甲寅。”此可疑之据四也。《春秋》书食有日朔者凡二十六,其 所据历,非周则鲁。以周历考之,检其朔日,失二十五,鲁历校之,又失十三。二 历并乖,则必有一伪,此可疑之据五也。古之六术,并同《四分》,《四分》之法, 久则后天。以食检之,经三百年,辄差一日。古历课今,其甚疏者,朔后天过二日 有余。以此推之,古术之作,皆在汉初周末,理不得远。且却校《春秋》,朔并先 天,此则非三代以前之明征矣,此可疑之据六也。寻《律历志》,前汉冬至日在斗 牛之际,度在建星,其势相邻,自非帝者有造,则仪漏或阙,岂能穷密尽微,纤毫 不失。建星之说,未足证矣。

法兴议曰:“战国横骛,史官丧纪,爰及汉初,格候莫审,后杂觇知在南斗二 十二度,元和所用,即与古历相符也。逮至景初,终无毫忒。”冲之曰:古术讹杂, 其详阙闻,乙卯之历,秦代所用,必有效于当时,故其言可征也。汉武改创,检课 详备,正仪审漏,事在前史,测星辨度,理无乖远。今议者所是不实见,所非徒为 虚妄,辨彼骇此,既非通谈,运今背古,所诬诚多,偏据一说,未若兼今之为长也。 《景初》之法,实错五纬,今则在冲口,至曩已移日。盖略治朔望,无事检候,是 以晷漏昏明,并即《元和》,二分异景,尚不知革,日度微差,宜其谬矣。

法兴议曰:“《书》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直以月推四仲,则中宿常在 卫阳,羲、和所以正时,取其万代不易也。冲之以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 许度,遂虚加度分,空撤天路。”冲之曰:《书》以上四星昏中审分至者,据人君 南面而言也。且南北之正,其详易准,流见之势,中天为极。先儒注述,其义佥同, 而法兴以为《书》说四星,皆在卫阳之位,自在巳地,进失向方,退非始见,迂回 经文,以就所执,违训诡情,此则甚矣。舍午称巳,午上非无星也。必据中宿,余 宿岂复不足以正时。若谓举中语兼七列者,觜参尚隐,则不得言,昴星虽见,当云 伏矣,奎娄已见,复不得言伏见囗囗不得以为辞,则名将何附。若中宿之通非允, 当实谨检经旨,直云星昴,不自卫阳,卫阳无自显之义,此谈何因而立。苟理无所 依,则可愚辞成说,曾泉、桑野,皆为明证,分至之辨,竟在何日,循复再三,窃 深叹息。

法兴议曰:“其置法所在,近违半次,则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冲之曰: 《元和》日度,法兴所是,唯征古历在建星,以今考之,臣法冬至亦在此宿,斗二 十二了无显证,而虚贬臣历乖差半次,此愚情之所骇也。又年数之余有十一月,而 议云九月,涉数每乖,皆此类也。月盈则食,必在日冲,以检日则宿度可辨,请据 效以课疏密。按太史注记,元嘉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夜月蚀尽,在鬼四度,以冲 计之,日当在牛六。依法兴议:“在女七”。又十四年五月十五日丁夜月蚀尽,在 斗二十六度,以冲计之,日当在井三十,依法兴议曰:“日在柳二。”又二十八年 八月十五日丁夜月蚀,在奎十一度,以冲计之,日当在角二;依法兴议曰:“日在 角十二。”又大明三年九月十五日乙夜月蚀尽,在胃宿之末,以冲计之,日当在氐 十二;依法兴议曰:“日在心二。”凡此四蚀,皆与臣法符同,纤毫不爽,而法兴 所据,顿差十度,违冲移宿,显然易睹。故知天数渐差,则当式遵以为典,事验昭 晰,岂得信古而疑今。

法兴议曰:“在《诗》‘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时也。‘定之方中’,又 小雪之节也。若冬至审差,则豳公火流,晷长一尺五寸,楚宫之作,昼漏五十三刻, 此诡之甚也。”冲之曰:臣按此议三条皆谬。《诗》称流火,盖略举西移之中,以 为惊寒之候。流之为言,非始动之辞也。就如始说,冬至日度在斗二十二,则火星 之中,当在大暑之前,岂邻建申之限。此专自攻纠,非谓矫失。《夏小正》:“五 月昏,大火中。”此复在卫阳之地乎?又谓臣所立法,楚宫之作,在九月初。按 《诗》传笺皆谓定之方中者,室辟昏中,形四方也。然则中天之正,当在室之八度。 臣历推之,元年立冬后四日,此度昏中,乃处十月之初,又非寒露之日也。议者之 意,盖误以周世为尧时,度差五十,故致此谬。小雪之节,自信之谈,非有明文可 据也。

法兴议曰:“仲尼曰:‘丘闻之,火伏而后蛰者毕。今火犹西流,司历过也。’ 就如冲之所误,则星无定次,卦有差方,名号之正,古今必殊,典诰之音,时不通 轨。尧之开、闭,今成建、除,今之寿星,乃周之鹑尾也。即时东壁,已非玄武, 轸星顿属苍龙,诬天背经,乃至于此。”冲之曰:臣以为辰极居中,而列曜贞观, 群像殊体,而阴阳区别,故羽介咸陈,则水火有位,苍素齐设,则东西可准,非以 日之所在,定其名号也。何以明之?夫阳爻初九,气始正北,玄武七列,虚当子位。 若圆仪辨方,以日为主,冬至所舍,当在玄枵;而今之南极,乃处东维,违体失中, 其义何附。若南北以冬夏禀称,则卯酉以生杀定号,岂得春躔义方,秋丽仁域,名 舛理乖,若此之反哉!因兹以言,因知天以列宿分方,而不在于四时,景纬环序, 日不独守故辙矣。至于中星见伏,记籍每以审时者,盖以历数难详,而天验易显, 各据一代所合,以为简易之政也。亦犹夏礼未通商典,《濩》容岂袭《韶》节,诚 天人之道同差,则艺之兴,因代而推移矣。月位称建,谅以气之所本,名随实著, 非谓斗杓所指。近校汉时,已差半次,审斗节时,其效安在。或义非经训,依以成 说,将纬候多诡,伪辞间设乎?次随方名,义合宿体。分至虽迁,而厥位不改,岂 谓龙火贸处,金水乱列,名号乖殊之讥,抑未详究。至如壁非玄武,轸属苍龙,瞻 度察晷,实效咸然。《元嘉历法》,寿星之初,亦在翼限,参校晋注,显验甚众。 天数差移,百有余载,议者诚能驰辞骋辩,令南极非冬至,望不在冲,则此谈乃可 守耳。若使日迁次留,则无事屡嫌,乃臣历之良证,非难者所宜列也。寻臣所执, 必据经史,远考唐典,近征汉籍,谶记碎言,不敢依述,窃谓循经之论也。月蚀检 日度,事验昭著,史注详论,文存禁阁,斯又稽天之说也。《尧典》四星,并在卫 阳,今之日度,远淮元和,诬背之诮,实此之谓。

法兴议曰:“夫日有缓急,故斗有阔狭,古人制章,立为中格,年积十九,常 有七闰,晷或盈虚,此不可革。冲之削闰坏章,倍减余数,则一百三十九年二月, 于四分之科,顿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辄失一闰。夫日少则先时,闰失则事 悖。窃闻时以作事,事以厚生,此乃生民之所本,历数之所先。愚恐非冲之浅虑, 妄可穿凿。”冲之曰:按《后汉书》及《乾象说》,《四分历法》,虽分章设篰创 自元和,而晷仪众数定于嘉平三年。《四分志》,立冬中影长一丈,立春中影九尺 六寸。寻冬至南极,日晷最长,二气去至,日数既同,则中影应等,而前长后短, 顿差四寸,此历景冬至后天之验也。二气中影,日差九分半弱,进退均调,略无盈 缩。以率计之,二气各退二日十二刻,则晷影之数,立冬更短,立春更长,并差二 寸,二气中影俱长九尺八寸矣。即立冬、立春之正日也。以此推之,历置冬至,后 天亦二日十二刻也。嘉平三年,时历丁丑冬至,加时正在日中。以二日十二刻减之, 天定以乙亥冬至,加时在夜半后三十八刻。又臣测景历纪,躬辨分寸,铜表坚刚, 暴润不动,光晷明洁,纤毫尽然。据大明五年十月十日,影一丈七寸七分半,十一 月二十五日,一丈八寸一分太,二十六日,一丈七寸五分强,折取其中,则中天冬 至,应在十一月三日。求其蚤晚,令后二日影相减,则一日差率也。倍之为法,前 二日减,以百刻乘之为实,以法除实,得冬至加时在夜半后三十一刻,在《元嘉历》 后一日,天数之正也。量检竟年,则数减均同,异岁相课,则远近应率。臣因此验, 考正章法。今以臣历推之,刻如前,窃谓至密,永为定式。寻古历法并同《四分》, 《四分》之数久则后天,经三百年,朔差一日。是以汉载四百,食率在晦。魏代已 来,遂革斯法,世莫之非者,诚有效于天也。章岁十九,其疏尤甚,同出前术,非 见经典。而议云此法自古,数不可移。若古法虽疏,永当循用,谬论诚立,则法兴 复欲施《四分》于当今矣,理容然乎?臣所未譬也。若谓今所革创违舛失衷者,未 闻显据有以矫夺臣法也。《元嘉历》术,减闰余二,直以袭旧分粗,故进退未合。 至于弃盈求正,非为乖理。就如议意,率不可易,则分无增损,承天置法,复为违 谬。节气蚤晚,当循《景初》,二至差三日,曾不觉其非,横谓臣历为失,知日少 之先时,未悟增月甚惑也。诚未睹天验,岂测历数之要,生民之本,谅非率意所断 矣。又法兴始云穷识晷变,可以刊旧革今,复谓晷数盈虚,不可为准,互自违伐, 罔识所依。若推步不得准,天功绝于心目,未详历纪何因而立。案《春秋》以来千 有余载,以食检朔,曾无差失,此则日行有恆之明征也。且臣考影弥年,穷察毫微, 课验以前,合若符契,孟子以为千岁之日至,可坐而知,斯言实矣。日有缓急,未 见其证,浮辞虚贬,窃非所惧。

法兴议曰:“冲之既云冬至岁差,又谓虚为北中,舍形责影,未足为迷。何者? 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斗而辨,借令冬至在虚,则黄道弥远,东北当为黄钟之宫, 室壁应属玄枵之位,虚宿岂得复为北中乎?曲使分至屡迁,而星次不改,招摇易绳, 而律吕仍往,则七政不以玑衡致齐,建时亦非摄提所纪,不知五行何居,六属安托。” 冲之曰:此条所嫌,前牒已详。次改方移,虚非中位,繁辞广证,自构纷惑,皆议 者所谬误,非臣法之违设也。七政致齐,实谓天仪,郑、王唱述,厥训明允,虽有 异说,盖非实义。

法兴议曰:“夫置元设纪,各有所尚,或据文于图谶,或取效于当时。冲之云 ‘群氏纠纷,莫审其会。’昔《黄帝》辛卯,日月不过,《颛顼》乙卯,四时不忒, 《景初》壬辰,晦无差光,《元嘉》庚辰,朔无错景,岂非承天者乎?冲之苟存甲 子,可谓为合以求天也。”冲之曰:夫历存效密,不容殊尚,合谶乖说,训义非所 取,虽验当时,不能通远,又臣所未安也。元值始名,体明理正。未详辛卯之说何 依,古术诡谬,事在前牒,溺名丧实,殆非索隐之谓也。若以历合一时,理无久用, 元在所会,非有定岁者,今以效明之。夏、殷以前,载籍沦逸,《春秋》汉史,咸 书日蚀,正朔详审,显然可徵。以臣历检之,数皆协同,诚无虚设,循密而至,千 载无殊,则虽远知矣。备阅曩法,疏越实多,或朔差三日,气移七晨,未闻可以下 通于今者也。元在乙丑,前说以为非正,今值甲子,议者复疑其苟合,无名之岁, 自昔无之,则推先者,将何从乎?历纪之作,几于息矣。夫为合必有不合,愿闻显 据,以核理实。

法兴曰:“夫交会之元,则蚀既可求,迟疾之际,非凡夫所测。昔贾逵略见其 差,刘洪粗著其术,至于疏密之数,莫究其极。且五纬所居,有时盈缩,即如岁星 在轸,见超七辰,术家既追算以会今,则往之与来,断可知矣。《景初》所以纪首 置差,《元嘉》兼又各设后元者,其并省功于实用,不虚推以为烦也。冲之既违天 于改易,又设法以遂情,愚谓此治历之大过也。”冲之曰:迟疾之率,非出神怪, 有形可检,有数可推,刘、贾能述,则可累功以求密矣。议又云“五纬所居,有时 盈缩”。“岁星在轸,见超七辰”。谓应年移一辰也。案岁星之运,年恆过次,行 天七匝,辄超一位。代以求之,历凡十法,并合一时,此数咸同,史注所记,天验 又符。此则盈次之行,自其定准,非为衍度滥徙,顿过其冲也。若审由盈缩,岂得 常疾无迟。夫甄耀测象者,必料分析度,考往验来,准以实见,据以经史。曲辩碎 说,类多浮诡,甘、石之书,互为矛盾。今以一句之经,诬一字之谬,坚执偏论, 以罔正理,此愚情之所未厌也。算自近始,众法可同,但《景初》之二差,承天之 后元,实以奇偶不协,故数无尽同,为遗前设后,以从省易。夫建言倡论,岂尚矫 异,盖令实以文显,言势可极也。稽元曩岁,群数咸始,斯诚术体,理不可容讥; 而讥者以为过,谬之大者。然则《元嘉》置元,虽七率舛陈,而犹纪协甲子,气朔 俱终,此又过谬之小者也。必当虚立上元,假称历始,岁违名初,日避辰首,闰余 朔分,月纬七率,并不得有尽,乃为允衷之制乎?设法情实,谓意之所安;改易违 天,未睹理之讥者也。

法兴曰:“日有八行,合成一道,月有一道,离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违, 其一终之理,日数宜同。冲之通同与会周相觉九千四十,其阴阳七十九周有奇,迟 疾不及一匝,此则当缩反盈,应损更益。”冲之曰:此议虽游漫无据,然言迹可检。 按以日八行譬月九道,此为月行之轨,当循一辙,环匝于天,理无差动也。然则交 会之际,当有定所,岂容或斗或牛,同丽一度。去极应等,安得南北无常。若日月 非例,则八行之说是衍文邪?左交右疾,语甚未分,为交与疾对?为舍交即疾?若 舍交即疾,即交在平率入历七日及二十一日是也。值交蚀既当在盈缩之极,岂得损 益,或多或少。若交与疾对,则在交之冲,当为迟疾之始,岂得入历或深或浅,倍 半相违,新故所同,复摽此句,欲以何明。臣览历书,古今略备,至如此说,所未 前闻,远乖旧准,近背天数,求之愚情,窃所深惑。寻迟疾阴阳不相生,故交会加 时,进退无常,昔术著之久矣,前儒言之详矣。而法兴云日数同。窃谓议者未晓此 意,乖谬自著,无假骤辩,既云盈缩失衷,复不备记其数,或自嫌所执,故泛略其 说乎?又以全为率,当互因其分,法兴所列二数皆误,或以八十为七十九,当缩反 盈,应损更益,此条之谓矣。总检其议,岂但臣历不密,又谓何承天法乖谬弥甚。 若臣历宜弃,则承天术益不可用。法兴所见既审,则应革创。至非景极,望非日冲, 凡诸新说,必有妙辩乎?

时法兴为世祖所宠,天下畏其权,既立异议,论者皆附之。唯中书舍人巢尚之 是冲之之术,执据宜用。上爱奇慕古,欲用冲之新法,时大明八年也。故须明年改 元,因此改历。未及施用,而宫车晏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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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寿 · 著
  • 晋书

    作品简介:《晋书》是中国的《二十四史》之一,唐代房玄龄等人合著,作者共二十一人。该书记载的历史上起于东汉末年司马懿早年,下至东晋恭帝元熙二年(420年)刘裕废晋帝自立,以宋代晋。《晋书》同时还以“载记”形式,记述了十六国政权的状况。原有叙例、目录各一卷,帝纪十卷,志二十卷,列传七十卷,载记三十卷,共一百三十二卷。《二十四史》中的《晋书》是唐朝时期编写,晚于南北朝时期的《南齐书》、《宋书》等,但唐朝之前已经存在几部不同版本的晋书了。唐修《晋书》,一百三十卷,包括帝纪十卷,志二十卷,列传七十卷,载纪三十卷,后来叙例、目录失传,原有一百三十二卷。《晋书》作者共二十一人。监修三人:房玄龄、褚遂良、许敬宗。天文、律历、五行等三志的作者:李淳风。《晋书》采用世家之体而取载记之名,用高于列传的规格完整记述了各族政权在中原割据兴灭的始末,给各割据政权以适当的历史地位,较好解决了中原皇朝与各族政权并载一史的难题,这一作法大得历代史家赞赏。载记中对十六国政权只称“僭伪”,不辨华夷,体现了唐朝统治者华夷一体,天下一家的大一统思想,这更是我们今天阅读《晋书》时要特别注意的。晋代史事错综复杂,比两汉史都要难写一些,《晋书》用四种体裁相互配合,较好解决了这一难题。它的类目比较齐全,反映的社会典章制度内容比较全面。《食货志》和《刑法志》叙事包罗东汉,可补《后汉书》之不足。《地理志》对研究魏晋之际行政区划变更,州县制的变迁,都很有作用。《晋书》十志,多出于学有所长的专家之手,内容比较精当。《天文志》、《律历志》、《五行志》为著名科学家李淳风所修,一直为世所称,其中《天文》、《律历》二志尤为精审。《天文志》记载了汉魏以来天文学的三大流派;盖天说、宣夜说和浑天说,并对浑天说作了肯定;《晋书》·一百三十卷(内府刊本):唐房乔等奉敕撰。刘知几《史通·外篇》谓贞观中诏,前后《晋史》十八家,未能尽善,敕史官更加纂撰。自是,言《晋史》者皆弃其旧本,竞从新撰。……

    房玄龄等 · 著
  • 宋书

    作品简介:《宋书》二十四史之一。是一部记述南朝刘宋一代历史的纪传体史书。南朝梁沈约撰,含本纪十卷、志三十卷、列传六十卷,共一百卷。今本个别列传有残缺,有纪、传、志而无表,成书草率,叙事又多忌讳,但保存史料较多。少数列传是后人用唐高峻《小史》、《南史》所补。八志原排在列传之后,后人移于本纪、列传之间,并把律历志中律与历两部分分割开。《宋书》收录当时的诏令奏议、书札、文章等各种文献较多,保存了原始史料,有利于后代的研究。《宋书》篇幅大,一个重要原因是很注意为豪门士族立传。宋是继东晋以后在南方建立的封建王朝。大明六年(公元462年),徐爰领著作郎,他参照前人旧稿,编成“国史”,上自东晋义熙元年(公元405年)刘裕实际掌权开始,下讫大明时止。《隋书·经籍志》著录徐爰宋书六十五卷,可见他的书曾和沈约宋书并行,现在《太平御览》等类书中,还保存了徐爰宋书的残篇零段。但徐爰不久为宋朝所斥退,宋朝“国史”的修撰也就停了下来。《宋书》列传名录有姓名者,凡二百三十余人。宋书在长期流传过程中,有不少散失,到北宋时,竟有漏脱数页或全卷的。据北宋末年人晃说之所说;“沈约宋书一百卷,嘉祐末诏馆阁校讐,始列学官。尚多残脱骈舛,或杂以李延寿南史。”(高山集卷十二读宋书)据前人的考订和我们整理过程中所考查到的,宋书卷四少帝纪有阙页,为后人所补。卷四十六除到彦之传阙而未补外,其余都是后人用南史等书补足。卷六十二张敷传和卷五十九张畅传,补阙者没有通检全书,把南史张邵传后的张敷、张畅附传也一起钞录进去。这样就出现了宋书有两篇张敷传和两篇张畅传的情况。卷七十六朱脩之宗悫王玄谟传,原卷也有阙失,由后人采南史等书补入。这些记载虽然是极不充分,而且还是经过严重歪曲的,但终究为我们提供了研究当时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线索。此外,宋书的谢灵运传及传末的史论,谈到了魏晋以来文学的发展和演变,以及沈约自己关于诗歌声律的主张,是研究六朝文学批评史的重要资料。夷蛮传对于南朝前期我国和亚洲各国人民之间经济、文化的友好交往,也作了适当的叙述。在宋书八志中,有些志是比较可取的,如《宋书·律历志》收了杨伟的景初历全文,以及何承天的元嘉历、祖冲之的大明历全文,这几种历法都是能够反映当时自然科学水平的著作。《宋书·乐志》保存了许多汉魏乐府诗篇。州郡志对南方地区自三国以来的地理沿革,以及东晋以来的侨置州郡分布情况,讲得比较详细。而且在每个州郡名下,都记载着户口数。这些户口数固然不尽准确可信,但多少使人得知当时南方人口分布的一个大概轮廓。……

    沈约 · 著
  • 南齐书

    作品简介:《南齐书》为二十四史之一,是南朝皇族梁萧子显所撰的历史书,全书六十卷,现存五十九卷。书中记述了南朝萧齐王朝自齐高帝建元元年(公元479年)至齐和帝中兴二年(公元502年),共二十三年史事,是现存关于南齐最早的纪传体断代史。萧子显还著有后汉书一百卷、贵俭传三十卷、文集二十卷,都没有流传下来。《南齐书》同《宋书》一样,都宣扬神秘的思想、佛法的深远,又都过分讲究华丽的辞藻,这是它们的缺点,也是那个时代留下的印记。《南齐书》文字比较简洁,文笔流畅,叙事完备。列传的撰写,继承了班固《汉书》的类叙法,又借鉴沈约《宋书》的代叙法,能于一传中列述较多人物,避免人各一传不胜其繁的弊病。又书中各志及类传,除少数外,大都写有序文,借以概括全篇内容,提示写作主旨。从《后汉纪》、《宋书》到《南齐书》对佛教宣传的不断升格,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佛教势力从魏晋到南朝不断发展,并取得国教地位的历史过程。佛教势力的扩展,真切反映了统治者自身的腐朽和没落。与《宋书》一样,《南齐书》中也存在着大量歪曲史实之处。萧子显是南齐宗室,他在为其祖父写的《高帝本纪》和为父亲萧嶷写的《豫章文献王传》中,都极力进行褒美虚夸,文中不惜使用上万字的篇幅,极尽铺陈夸张之能事,百般夸饰其功绩,而对篡权夺位之类丑行,则千方百计曲笔讳饰,淹没其迹。对于其他人物,书中也经常按当时的利害得失,决定对其的取舍与夺。史德的亏缺影响了《南齐书》的撰著质量。《南齐书》的论赞在形式上模仿范晔的《后汉书》,在思想见识上,则相差甚远。当然萧子显作为一个史学家,对于历史和现实问题,还是有一些独到看法的,这在《南齐书》的论赞中有所反映。他对东昏侯萧宝卷推行暴政、恣意杀戮和奢侈淫欲,导致南齐政权灭亡的历史教训,在《东昏侯本纪》的论赞中做了很好的总结:“史臣曰:‘……东昏侯亡德横流,道归拯乱,躬当剪戮,实启太平。……’赞曰:‘东昏慢道,匹癸方辛。乃隳典则,乃弃彝伦,玩习兵火,终用焚身。’”对于帝王之子从小养尊处优、脱离社会,造成孤陋寡闻、无德无能的严重后果,他也有很清楚的认识,并在书中作了较好的分析,这些对于统治阶层应是有所教益的。……

    萧子显 · 著
  • 梁书

    作品简介:《梁书》是二十四史之一,是唐初姚察、姚思廉撰纪传体史书。包含本纪六卷、列传五十卷,无表、无志。它主要记述了南朝萧齐末年的政治和萧梁皇朝(502—557年)五十余年的史事。其中有二十六卷的后论署为“陈吏部尚书姚察曰”,说明这些卷是出于姚察之手,这几乎占了《梁书》的半数。姚思廉撰《梁书》,除了继承他父亲的遗稿以外,还参考、吸取了梁、陈、隋历朝史家编撰梁史的成果。该书特点之一为引用文以外的部份不以当时流行的骈体文,而以散文书写。《梁书》除一般评论人物的功过、长短之外,往往还顾及到对于社会风气和时代特点的概括。《梁书》在思想上值得称道之处不多,但它在对历史变化的看法上,阐发了一些可取的观点。姚氏父子都是历经数朝的史学家,梁、陈以至隋、唐之际历史的盛衰兴替、风云变化,促使他们进行认真的思考。书中阐述出的人事对于历史变化起着重要作用的观点,当是他们思考的结果。书中对于政权兴起的解释,虽然使用了一些天意、历数等陈腐的词汇,但把落脚点还是放在了人事与人谋上。《梁书》中的《处士传》,全不同于《后汉书》的《逸民传》,传中所记除了有名的道士,就是奉持佛法的居士。这一方面反映了正宗史学的时代特色,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姚氏父子的思想情趣。《梁书》除一般评论人物的功过、长短之外,往往还顾及到对于社会风气和时代特点的概括。在这方面,姚察的见解比姚思廉更凝重、更具有历史的纵深感。如卷三十五后论,是通过齐、梁两朝在对待“前代宗枝”上的不同态度的比较,说明这是一个关系到全局的问题。《梁书》还比较详细地记载了“海南诸国”的情况,这是它超出以前史书的地方。《梁书》类传中还新增《止足传》,这可能是受到许亨、许善心父子所撰《梁书·止足传》的启发而设立的。《梁书》对当时的门阀制度、崇尚佛教等社会特点,也有突出的记载。《梁书》在记事记人方面,常常有一些时间差误、前后矛盾的地方。如《江苹传》称何敬容掌选,序用多非其人,而《何敬容传》则称其“铨序明审,号为称职”。这些互相抵牾的记载,使人莫衷一是,无所适从。《梁书》在笔法上也存在着曲笔增美讳恶的弊病。对于篡代之际大动干戈的血淋淋事实,书中很少如实反映。对于一些权贵歪曲史实大加吹捧的地方也相当多,与《南史》相比较,《梁书》的这个缺点显得更突出一些。……

    姚思廉、姚察 · 著
  • 陈书

    作品简介:《陈书》是二十四史之一,唐代姚思廉所著,是南朝陈的纪传体断代史著作,记载自陈武帝陈霸先即位至陈后主陈叔宝亡国前后三十三年间的史实。共三十六卷,其中本纪六卷,列传三十卷,无表志。成书于贞观十年(公元636年)。陈朝封建政权只存在了三十三年,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没有特别的建树,或许与此有关。《陈书》内容比不上《梁书》那样充实,本纪和列传都过于简略。《陈书》的史料来源除陈朝的国史和姚氏父子所编旧稿外,还有陈《永定起居注》八卷,《天嘉起居注》二十三卷,《天康光大起居注》十卷,《太建起居注》五十六卷,《至德起居注》四卷等历史材料和他人撰写的史书。从《陈书》中,我们只见到有两卷本纪的后论署为“陈吏部尚书姚察曰”,说明姚察在陈史撰述方面遗留给姚思廉的旧稿比梁史少得多。姚思廉撰《陈书》,主要是参考了陈朝史官陆琼、顾野王、傅縡等人有关陈史的撰述。《陈书》在内容上和文字上都赶不上《梁书》,这一方面反映了姚氏父子在史学功力上的差距;另一方面也多少反映出陈朝时期各方面状况的江河日下。北宋人说:陈朝的特点就是苟且偷安,它没有什么“风化之美”“制治之法”可以为后世效仿的。这话说得大致是不错的。但是,《陈书》所记载的历史内容,有些还是有意义的。唐朝的魏徵、宋朝的曾巩、清朝的赵翼都认为;《陈书》在记述陈朝“其始之所以兴”“其终之所以亡”方面,尤其是在揭示陈武帝的“度量恢廓,知人善任”和陈后主的“躭荒为长夜之饮,嬖宠同艳妻之孽”方面,还是有它的历史价值的。要注意到魏徵为《梁书》《陈书》所撰写的总论。唐太宗诏修梁、陈、齐、周、隋五代史时,房玄龄和魏徵为总监修,而诸史总论都出于魏徵之手。《梁书》总论在卷六《帝纪》之末;《陈书》总论也在卷六《帝纪》之末,此外在卷七《皇后传》之末,他对陈后主、张贵妃等人腐朽生活还作了史实上的补充,间或也有议论。阅读魏徵写的总论,可以作为从宏观方面把握和分析梁、陈二代历史的参考。……

    姚思廉 · 著
  • 魏书

    作品简介:《魏书》是二十四史之一,纪传体题材,是北朝北齐人魏收所著的一部纪传体断代史书,《魏书》中记载了公元4世纪末至6世纪中叶北魏王朝的历史。《魏书》共124卷,其中本纪12卷,列传92卷,志20卷。因有些本纪、列传和志篇幅过长,又分为上、下,或上、中、下3卷,实共131卷。《魏书》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也是它的重要性之所在,即它是我国封建社会历代“正史”中第一部专记少数民族政权史事的著作。自《史记》、《汉书》开始,历代“正史”中都有少数民族历史记载的专篇。十六国时,出现了许多记述各个割据政权史事的专书,可惜大部分都失传了。研读《魏书》,对于认识我国历史是由多民族共同缔造的这一客观事实,必定会有很大的收获。《魏书》的另一个特点,是它的作者在反映时代特点方面的自觉性。除了它的列传具有比《宋书》更突出的家传色彩以外,值得注意的是它的志。《魏书》的志,新增《官氏志》、《释老志》两篇。此志乃魏书首创,首次有史书记载佛道两教的流传及变革,尤其对于记载佛教发展十分详实,可看作是一部中国佛教简史。魏书首辟专篇记录宗教,是其在历史上的功劳。历史上有不少人批评《魏书》,仅刘知几《史通》一书,批评魏收及其《魏书》的地方,就有数十处之多。但历史上也是有人肯定它的。唐初,许多史家认为《魏书》“已为详备”;李延寿更是称赞它“追踪班、马,婉而有则,繁而不芜,持论序言,钩沉致远”。隋唐时期,重撰魏史者甚多,但千载而下,诸家尽亡,《魏书》独存,说明它是经得起历史的选择的。……

    魏收 · 著
  • 北齐书

    作品简介:《北齐书》是史类文学作品,为二十四史之一,是唐朝史学家李百药撰的一部纪传体断代史。该作品共50卷,纪8卷,列传42卷。作品记载上起北魏分裂前十年左右,接续北魏分裂、东魏立国、北齐取代东魏,下迄北齐亡国,前后五十余年史实,而以记载北齐历史为主。《北齐书》是史类文学作品,为二十四史之一,唐代李百药撰。它虽以记载北朝北齐的历史为主,但实际上记述了从高欢起兵到北齐灭亡前后约八十年的历史,集中反映了东魏、北齐王朝的盛衰兴亡。到南宋时,五十卷的《北齐书》仅剩一卷帝纪、十六卷列传是李百药的原文;其余各卷,都是后人根据唐代史家李延寿所撰《北史》抄补修成的。《北齐书》成书时原名《齐书》,为区别于南朝梁萧子显所撰的《齐书》,始改称为《北齐书》,而称后者为《南齐书》。《北齐书》共有五十卷,其中本纪八卷和列传四十二卷。《北齐书》成书于贞观十年(公元636年),经历了三个朝代(北齐、隋、唐)、共六十多年时间。《北齐书》成书前李百药先后于唐太宗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和三年(公元629年)两次奉诏继续完成父撰《齐书》遗稿,并参考了隋朝史家王劭所撰编年体《齐志》。……

    李百药 · 著
  • 周书

    作品简介:《周书》,中国历代正史之一,记载了周书四卷为天像地之建立的周朝(557—581)的纪传体史书。《周书》由唐朝令狐德棻主编,参加编写的还有岑文本和崔仁师等人。成书于贞观十年。共50卷,本纪8卷、列传42卷。《周书》,唐代令狐德棻主编,参加编写的还有岑文本和崔仁师等人。贞观三年(629年),唐太宗诏修梁、陈、齐、周、隋五代史,令狐德棻与岑文本、崔仁师负责撰北周史,成书于贞观十年(636年)。《周书》共五十卷,本纪八卷、列传四十二卷,而史论多出于岑文本之手。贞观十年与《北齐书》《梁书》《陈书》《隋书》同时进呈皇家。本书记载了北朝宇文氏建立的周朝(557—581)的纪传体史书。《周书》文笔简洁爽劲,清代史家赵翼说它“叙事繁简得宜,文笔亦极简劲”。《周书》不只是记述西魏及北周皇朝的史事,内容兼顾了同时代的东魏、北齐、梁与陈等四朝的重大史事,对于帝位更迭、重大动乱,皆详加载明,反映了当时中国历史发展的大势及纷繁的历史事件。……

    令狐德棻等 · 著
  • 隋书

    作品简介:《隋书》二十四史之一。是唐代魏征主编的纪传体史书。全书共八十五卷,其中帝纪五卷,列传五十卷,志三十卷。《隋书》由多人共同编撰,分为两阶段成书,从草创到全部修完共历时三十五年。唐武德四年(公元621年),令狐德棻提出修梁、陈、北齐、北周、隋等五朝史的建议。次年,唐朝廷命史臣编修,但数年过后,仍未成书。贞观三年(公元629年),重修五朝史,由魏征「总知其务」,并主编此书。《隋书》的作者都是饱学之士,具有很高的修史水平。《隋书》是现存最早的隋史专著,也是《二十五史》中修史水平较高的史籍之一。《隋书》志包括梁陈齐周隋五朝制度,分段叙述。《隋书》弘扬秉笔直书的优良史学传统,品评人物较少阿附隐讳。主编魏征刚正不阿,他主持编写的纪传,较少曲笔,不为尊者讳。《隋书》保存了大量政治、经济以及科技文化资料。其中十志记载梁、陈、北齐、北周和隋五朝的典章制度,有些部分甚至追溯到汉魏。关于《隋书》的作者,一直搞得很乱,《旧唐书》记载“魏徽等撰”。而刘知几《史通》则说颜师古、孔颖达等和于志宁、李淳风诸人共同撰成。还有题为长孙无忌撰述的。这是因为参加《隋书》撰述的人很多,几乎集中了当时大部分有名之士;开始以魏徵为其主编,后来魏徵死了,又由长孙无忌续为主编,完成未完成的部分。《隋书》保存了南北朝以来大量的典章制度为后人研究隋代以及前几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包括礼仪、音乐、律历、天文、五行、食货、刑法、百官、地理、经籍等十志。叙述了自汉至隋凡六百年中国书籍之存亡、学术之演变,是对中国古代书籍和学术史的第二次总结,也是对中国学术文化史的一大贡献。《隋书·经籍志》还有一个重要贡献,就是为中国以后的四部图书分类奠定了基础。为后世遵用达一千余年。《隋书》十志虽成于众手,但作者都是学有所长的专家,因此它的内容丰富、充实。在正史书志中,一直享有较高的声誉。《隋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全书贯串了以史为鉴的思想。主编魏徵在给唐太宗上书时曾经说过,“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臣愿当今之动静。以隋为鉴,则存亡治乱可得而知。”惟其想到以史为鉴,所以对隋是如何灭亡的,对隋君臣上下骄奢淫逸的腐朽生活,可谓有淋漓尽致的描写和入木三分的揭露。比如对隋炀帝大兴土木、三游江都,都有翔实的叙写。又因为魏徵等编书者有意写出人民对隋王朝的反抗情绪,因此在《隋书》中也较多地叙述了隋末农民起义的史实,这在《炀帝纪》两卷中记载最为具体。据统计,在纪传部分的五十五卷中有二十多卷,以及在《食货志》、《五行志》里,记载了有关农民起义的情况。……

    魏征主编 · 著
  • 南史

    作品简介:《南史》,唐朝李延寿撰,中国历代官修正史“二十四史”之一。纪传体,共八十卷,含本纪十卷,列传七十卷,上起宋武帝刘裕永初元年(420年),下迄陈后主陈叔宝祯明三年(589年)。记载南朝宋、齐、梁、陈四国一百七十年史事。《南史》与《北史》为姊妹篇,是由李大师及其子李延寿两代人编撰完成的。《南史》没有采取编年体,而是把南朝各史的纪传汇合起来,删繁就简,以便阅读。列传中不同朝代的父子祖孙,以家族为单位合为一卷,对于了解门阀制度盛行的南北朝社会,有一定的方便。《南史》中也有沈约《宋书》、萧子显《南齐书》等书中所未载的材料。虽然记载细微琐事较多,而且杂以神怪迷信,但也不乏有意义的史料。《宋书》未立文学传,《南史》以因袭为主,因而文学传不包括宋而从南齐丘灵鞠开始。这说明李延寿撰写《南史》《北史》的体制是汇集正史的纪传,因而拘泥于原书,没有达到李大师横则沟通南北,纵则贯串几代,综合成为新著的意图。《新唐书》李延寿传的评语说,“其书颇有条理,删落酿辞,过本书远甚”,是不恰当的。《南史》文字简明,事增文省,在史学上占有重要地位。其不足处在于作者突出门阀士族地位,过多采用家传形式。例如将不同朝代的一族一姓人物不分年代,集中于一篇中叙述,实际成为大族族谱。……

    李延寿 · 著
  • 北史

    作品简介:《北史》二十四史之一。是汇合并删节记载北朝历史的《魏书》、《北齐书》、《周书》、《隋书》而编成的纪传体史书。魏本纪五卷、齐本纪三卷、周本纪二卷、隋本纪二卷、列传八十八卷,共一百卷。记述从北魏登国元年(386(丙戌年))到隋义宁二年(618)的历史。《南史》与《北史》为姊妹篇,是由李大师及其子李延寿两代人编撰完成的。《北史》主要在魏、齐、周、隋四书基础上删订改编而成,但也参考了当时所见各种杂史,增补了不少材料。总的来看,《北史》虽有内容偶呈芜杂之弊,但毕竟体例完整、材料充实、文字简练,在后代颇受重视,以致魏、齐、周三书唐以后皆残缺不完,后人又多取《北史》加以补足。作为研究北朝历史的资料,《北史》与魏、齐、周、隋四书有互相补充的作用,不可偏废。《南史》《北史》的作者李延寿撰写这两部书,本是为了“追终先志”,继承父亲李大师未竟的事业。《南史》《北史》主要取材于宋、齐、梁、陈、魏、齐、周、隋八书。李延寿撰写“二史”的方法是对“八书”进行“抄录”和“连缀”,并“鸠聚遗逸,以广异闻”,“除其冗长,捃其菁华”。这是一个改写、补充和删节的过程,并非一般的抄录可比。不过,李大师原来是打算“编年以备南北”,而李延寿却以纪传体撰成《南史》《北史》,这是后者在“追终先志”过程中的一个变化,无碍于他们共同的目的和旨趣。了解了上面这些基本情况,对于怎样读《南史》《北史》的问题就比较好理解了。在二十五史中,《史记》是完全意义上的通史,而《南史》是通宋、齐、梁、陈四个皇朝的历史,《北史》是通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六个皇朝的历史,它们分别把南朝和北朝(包括隋朝)看作一个大的历史阶段,故可视为一定意义上的通史。李延寿说,他撰《南史》《北史》,是“以拟司马迁《史记》”,当然不只是指采用纪传体而言,也包含了“通”的思想和要求。正因为如此,唐代史学评论家刘知几在讲到《南史》《北史》时,把它们都归于“《史记》之流”。这说明前人就很重视《南史》《北史》在“通”的方面的特点。《南史》《北史》也有一些明显的缺点,以至于糟粕。如在歌颂帝王将相方面,在诬蔑人民起义方面,在宣扬祥瑞灾异、神怪荒诞之说方面,散布了许多封建主义思想和唯心主义历史观点。不仅“二史”如此,“八书”也如此,只是形式和程度不尽相同罢了。这是我们在阅读“八书”、“二史”时不能不注意的。……

    李延寿 · 著
  • 旧唐书

    作品简介:《旧唐书》属于史类文学作品,成书于后晋开运二年(945年),共200卷,包括《本纪》20卷、《志》30卷、《列传》150卷。作品原名《唐书》,宋祁、欧阳修等所编著《新唐书》问世后,才改称《旧唐书》。《旧唐书》的修撰离唐朝灭亡时间不远,资料来源比较丰富。署名后晋刘昫等撰,实为后晋赵莹主持编修。被列为“二十四史”之一。《旧唐书》仅流传了一百年左右,就遭到了厄运。从宋仁宗庆历年间起,北宋朝廷认为《旧唐书》芜杂不精,另命宋祁和欧阳修编撰唐书。这部唐书在1060年(宋仁宗嘉祐五年)写成,开始“布书于天下”,从此,署名刘昫所编的唐书遂不再流传。直至明朝嘉靖十七年(1538年),浙江余姚人闻人诠在苏州征借到当地人士所藏《旧唐书》,请苏州府学训导沈桐在苏州府学里对书稿作校对并开版印刷(工作到一半时,闻人诠离开苏州,但此事在多方支持下继续进行),经历了四百七十八年坎坷命运的刘昫唐书,才又得到重新刊行。后人为区别这两种唐书,把后晋刘昫所著称为《旧唐书》,而将宋祁等后修的唐书命名为《新唐书》。 在北宋编撰的《新唐书》问世以后,《唐书》始有新旧之分。《新唐书》通行,该书受到冷遇。南宋初年刻印之后久无印本。明代中叶,有人在吴中张、王两家分别获得宋版《唐书》的列传和纪志。因为《新唐书》的作者宋祁、欧阳修,都是文坛大家,后人一般也都沿袭他们的看法,对《旧唐书》贬责颇多。的确,它本身有不少缺点。但平心而论,应当说《旧唐书》在如实保存史料方面,有着它巨大的功劳。这一点是应该给予充分肯定的。尽管《旧唐书》存在着缺陷,但其同时也具有了不可抹杀的价值。它保存了丰富的史料,记事比较详细,便于读者了解历史事件的过程和具体情况,因而受到重视。比如对唐顺宗朝王叔文集团当政时期的政治改革措施记载比较具体。唐穆宗以后的本纪,虽然内容芜杂,但也记载了不少有价值的史料,如在《懿宗本纪》、《僖宗本纪》里较详细地记载了宠勋起义、黄巢起义的情况。昭宗、哀帝本纪则较详细地记载了唐朝末年藩镇割据、宦官专权的情况。因为《旧唐书》记事详细明确,所以司马光着《资治通鉴》的《唐纪》部分,大抵采用《旧唐书》。《旧唐书》还保存了不少很有价值的文章。如《吕才传》、《卢藏用传》分别登载了两人反迷信的重要文章;《贾耽传》登载了他进奏所编地理图志的表奏。这些都是中国思想史和地理学史的重要文献。《旧唐书》记述唐代少数民族以及外国的情况,超过以前各史,保存了唐代民族政策与对外关系的史料。《新唐书》修成后,《旧唐书》就不再传世。直到明朝嘉靖年间,闻人诠多方搜求,重新刊刻,才又流行于世。到清乾隆年间修《四库全书》时,才正式把新旧唐书并列于正史。在《旧唐书》完成一个世纪后的北宋仁宗年间,又修了一部唐史,就是《新唐书》。……

    刘昫、赵莹等 · 著
  • 新唐书

    作品简介:《新唐书》是北宋时期宋祁、欧阳修、范镇、吕夏卿等合撰的一部记载唐朝历史的纪传体史书,属“二十四史”之一。全书共有225卷,其中包括本纪10卷,志50卷,表15卷,列传150卷。《新唐书》前后修史历经17年,于宋仁宗嘉祐五年(1060年)完成。《新唐书》在体例上第一次写出了《兵志》《选举志》,系统论述唐代府兵等军事制度和科举制度。这是我国正史体裁史书的一大开创,为以后《宋史》等所沿袭。由于《新唐书》历宋、元、明至清初一直占有正统地位,一般人只读《新唐书》而不读《旧唐书》,所以《新唐书》宋以来的版本远多于《旧唐书》。《新唐书》比起《旧唐书》来,确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和优点。因为宋代大体上继承了唐代的制度,为了总结唐代的典章制度供宋王朝参考,《新唐书》对〈志〉特别重视,新增了《旧唐书》所没有的《仪卫志》、《选举志》和《兵志》。其中《兵志》是《新唐书》的首创。《选举志》与《兵志》系统地整理了唐朝科举制度和兵制的演变资料。……

    欧阳修等 · 著
  • 旧五代史

    作品简介:《旧五代史》,“二十四史”之一。成书于北宋,原名是《五代史》,也称《梁唐晋汉周书》。是由宋太祖诏令编纂的官修史书。薛居正监修,卢多逊、扈蒙、张澹、刘兼、李穆、李九龄等同修。书中可参考的史料相当齐备,五代各朝均有实录。从公元907年朱温代唐称帝到公元960年北宋王朝建立,中原地区相继出现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等五代王朝,中原以外存在过吴、南唐、吴越、楚、闽、南汉、前蜀、后蜀、南平、北汉等十个小国,周边地区还有契丹、吐蕃、渤海、党项、南诏、于阗、东丹等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习惯上称之为“五代十国”。《旧五代史》记载的就是这段历史。《旧五代史》五代各自为书。共一百五十卷,纪六十一,志十二传七十七。按五代断代为书,梁书、唐书、晋书、汉书、周书各十余卷至五十卷不等。各代的《书》是断代史,《志》则是五代典章制度的通史,《杂传》则记述包括十国在内的各割据政权的情况。这种编写体例使全书以中原王朝的兴亡为主线,以十国的兴亡和周边民族的起伏为副线,叙述条理清晰,较好地展现了这段历史的面貌。对于南方和北汉十国以及周围少数民族政权如契丹、吐蕃等,则以《世袭列传》、《僭伪列传》、《外国列传》来概括。因此这部书虽名为五代史,实为当时整个五代十国时期各民族的一部断代史。《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评论说:“其时秉笔之臣,尚多逮事五代,见闻较近,纪、传皆首尾完具,可以征信。”因此,宋初《旧五代史》编成后,受到文人和史家的重视。司马光修《资治通鉴》,以及后来胡三省撰《通鉴注》”,皆从中取材甚多;北宋文坛名家沈括、洪迈等人的著作也多加援引。又因为此书修于北宋太祖开宝六年,此时南方诸国尚存,许多编者对南方史事更为熟悉,因而更多地编进了有关十国的第一手资料。直到明清之际,史家吴任臣撰《十国春秋》时,还有记载说他曾向当时著名思想家黄宗羲借过《旧五代史》,这足证在《旧五代史》里包含着许多南方十国的可贵的资料。《旧五代史》也有不少缺点。其中最主要的是因为成书太快,因而来不及对史料加以慎重的鉴别,有的照抄五代时期的实录,以至把当时人明显为了某种政治目的而歪曲史实和溢美人物的不实之辞录入书中。如对后唐的权臣张全义,传中就大肆赞美他的治洛(阳)的功勋,而讳言其大量丑行。而这些丑闻在后来宋人王禹偁写的《五代史阙文》中揭露甚多。正由于这样,赵翼的《廿二史札记》对《旧五代史》指责很多,专门写了“薛史书法回护处”和“薛史失检处”两个专题,举了好些例证说明薛史的不实。但是从史料角度说,“薛史”为后人保存了大量原始资料,这毕竟是它的功劳。尤其经过长期南北分裂混乱,许多五代时期的“实录”和其它第一手材料大部散佚,因而这部近乎“实录”压缩本的史书,价值就更高了。……

    薛居正等 · 著
  • 新五代史

    作品简介:《新五代史》是宋欧阳修撰纪传体史书,“二十四史”之一。原名《五代史记》,后世为区别于薛居正等官修的五代史,称为新五代史。全书共七十四卷,本纪十二卷、列传四十五卷、考三卷、世家及年谱十一卷、四夷附录三卷。记载了自后梁开平元年(907年)至后周显德七年(960年)共五十三年的历史。《新五代史》撰写时,增加了《旧五代史》所未能见到的史料,如《五代会要》、《五代史补》等,因此内容更加翔实。但《新五代史》对旧“志”部分大加繁削,则不足为训,故史料价值比《旧五代史》要略逊一筹。《新五代史》是唐宋以后唯一的一部私修正史,在中国史学史尤其是唐宋以后史学史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欧阳修文采更是引人入胜,可由于提倡“春秋笔法”,近人褒贬不一。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八月,在欧阳修去世一个月后,下诏命他的家人奏上。然后藏进国家图书馆。到金章宗时候,这本新的五代史才逐渐代替了《旧五代史》。一般史书的“志”,《新五代史》称作“考”,仅有《司天考》、《职方考》,分别相当于《旧五代史》的《天文志》、《郡县志》。作者认为五代是个名分纲常颠倒的乱世,其典章制度一无可取,所以将《旧五代史》的“志”删除。这也是为了体现以“礼”修史的原则。就整体而论,《新五代史》的史料价值比《旧五代史》要略逊一筹,这是欧阳修在删繁就简时,将不少具体资料也一同削去所造成的。至于他对旧“志”部分的大事砍削,人为造成史料空白,更是不足为训。但《新五代史》后出,采用了实录以外的笔记、小说等多种材料,在删削的同时也新增了一些史料。欧阳修是唐宋八大家之一 ,北宋古文运动的领袖,其文学成就为世所公认。欧阳修杰出的文学才能在《新五代史》中有很好的体现。《新五代史》在二十四史中文笔可谓出类拔萃,全书显出平易通畅、简洁有力的风格和笔削润饰功力的深厚,可与《史记》相媲美,其中的《伶官传序》、《宦者传论》亦为后代所传诵,做到了文史的有机结合。……

    欧阳修 · 著
  • 宋史

    作品简介:《宋史》是二十四史之一,收录于《四库全书》史部正史类。于元末至正三年(1343年)由丞相脱脱和阿鲁图先后主持修撰。《宋史》与《辽史》《金史》同时修撰,是二十四史中篇幅最庞大的一部官修史书。《宋史》最早为至正刊本,次为成化朱英重刊本。《宋史》中《本纪》四十七卷,《志》一百六十二卷,《表》三十二卷,《列传》二百五十五卷,共四百九十六卷,是中国二十四史中最庞大的一部史书。《宋史》卷帙浩繁,共两千多人的列传,比《旧唐书》列传多出一倍,《周三臣传》将韩通、李筠、李重进同列,横跨五代至宋初,弥补过去新旧五代史之不足。根据宋朝的情况,《宋史》还有《奸臣》四卷、《叛臣》三卷,为蔡京、黄潜善、秦桧、张邦昌、刘豫等所作的传记;另有《道学》四卷,为周敦颐、程颢、程颐、张载、朱熹等道学人物所作的传记。……

    脱脱、阿鲁图 · 著
  • 辽史

    作品简介:《辽史》为元脱脱等人所撰之纪传体史书,中国历代官修正史“二十四史”之一。由元至正三年(1343年)四月开始修撰,翌年三月成书。脱脱为都总裁,铁木儿塔识、贺惟一、张起岩、欧阳玄、揭傒斯、吕思诚为总裁官,廉惠山海牙等为修史官。元修《辽史》共116卷,包括本纪30卷,志32卷,表8卷,列传45卷,以及国语解1卷。记载上自辽太祖耶律阿保机,下至辽天祚帝耶律延禧的辽朝历史(907年~1125年),兼及耶律大石所建立之西辽历史(1124年~1218年)。元代《辽史》的编写是从元世祖中统二年(1261年)开始的。直至元顺帝至正三年三月(1343年),在右丞相脱脱、平章也先帖木儿、铁睦尔达世、右丞太平、参议长仙、郎中孛里不花、员外郎老老等人的奏请下,诏修辽、金、宋三史,在君臣同心、而且由脱脱裁定三史各为正统、从而彻底解决正统、义例问题的前提下,《辽史》才最后纂修成功。当时以脱脱为辽、金、宋三史都总裁官。《辽史》的缺陷虽多,但毕竟还是现存比较系统、完整地记载了辽朝历史事实的著作,其珍贵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且《辽史》保存了许多由耶律俨的《辽实录》和陈大任的《辽史》二书所记载的许多材料,因而其史料价值还是比较高的。由于耶律俨《辽实录》和陈大任《辽史》都已失传,元修辽史成了现存的一部比较系统、完整地记载辽的官修史书。它提供了一些研究当时阶级斗争、生产斗争、民族关系等问题的材料。后人对《辽史》的增补、校注,有清朝厉鹗著的《辽史拾遗》二十四卷,搜集各类书籍三百余种,对《辽史》加以补充校订,很有参考价值。此外还有清朝杨复去著的《辽史拾遗补》五卷,对《辽史》进一步作了补充。在《辽史》出现后的约300年间,此书及辽朝史没有引起史家的多大重视。有明一代,仅有杨循吉撰《辽小史》1卷。到了清代,情况有所变化,陆续有关于《辽史》补正、考订之类撰述问世。……

    脱脱(托克托、脱脱帖木儿) · 著
  • 金史

    作品简介:《金史》是二十四史之一,记载了金朝的始末。撰成于元代,全书一百三十五卷,其中本纪十九卷,志三十九卷,表四卷,列传七十三卷,是反映女真族所建金朝的兴衰始末的重要史籍。《金史》是元修三史之一,最早议修于元世祖中统二年(公元1261年),直到元顺帝至正三年(公元1343年),才决定“各与正统”,《辽》、《金》、《宋》三史分别撰修。翌年(1344年)十一月,《金史》告成,前后用了不到一年的时间。元朝脱脱等主持编修的《金史》,历代对《金史》的评价很高,是由于原有的底本比较好,及金朝注重史书的编纂工作。认为它不仅超过了《宋史》、《辽史》,也比《元史》高出一筹。在编纂体例和内容方面,便有许多超越前史的独特之处。如《金史》不但记载了金建国以后120年的历史,而且为了专门叙述金太祖先世的生平事迹,回顾了女真族建国前的历史,从而保存了女真族早期历史的珍贵材料,备受今人重视;在史料剪裁及记述方面,处理也比较得体。对重要历史事件、人物一般记载比较详细,从而反映出其历史全貌,避免了像《宋史》那样详略失当、比例失调的现象。记述历史事实也比较客观审慎,因而,真实性是比较可靠的。特别是本书的表和志,使用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将金朝的典章制度比较系统、全面地记载下来。如《礼志》、《乐志》、《舆服志》、《食货志》、《选举志》、《百官志》等。《金史》以“实录”为依据,史料翔实可信。如在记述金与辽的往来和征战中,对金统治者所用的诈谋诡计等,都能如实地叙述;对金朝统治阶级的残暴、荒淫、互相倾轧,也能比较充分地揭露。当然,《金史》也有许多不足之处。有的重要人物没有列传,甚至无记载。如金初建策阿骨打称帝的渤海人杨朴,是阿骨打身边重要的谋臣,金建国之初,“诸事革创,朝仪制度,皆出其手”,这样重要的人物为什么在《金史》中只字未提呢?大约不会是疏漏,而是不愿把阿骨打称帝这件开创金朝基业的事,说成是渤海人的主意。……

    脱脱(托克托、脱脱帖木儿) · 著
  • 元史

    作品简介:《元史》,中国“二十四史”之一,记载元朝中国历史事件的一部史书。采用纪传体断代史,成书于1370年。宋濂(1310-1381)、王袆(1321-1373)遵照皇帝朱元璋的诏令,主持编修。《元史》全书210卷,包括本纪47卷、志58卷、表8卷、列传97卷。《元史》中的本纪,以记载忽必烈事迹的《世祖本纪》最为详尽,有十四卷之多,占本纪篇幅的三分之一;其次是《顺帝本纪》,有十卷之多。《元史》的志书,对元朝的典章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记述,保存了大批珍贵的史料。其中以《天文》、《历志》、《地理》、《河渠》四志的史料最为珍贵。《元史》的列传有类传十四种,大多沿袭以往的史书,只有《释老》一传是《元史》的创新。《释老》是记载宗教方面的列传,从中可以了解宗教在元朝所居的地位和发展情况。类传中以《儒学》、《列女》、《孝友》、《忠义》四种所记的人物最多,说明宋以来封建的思想统治在逐步加强。《元史》列传还有个特点是,所叙述的事,都有详细的年、月、日记载,这就更增加了参考价值。《元史》的体例整齐,文字浅显,叙事明白易懂,还保留了当时的不少方言土语,这同朱元璋提倡浅显通俗的文字是分不开的。宋濂修《元史》时,遵照朱元璋的意图,强调“文词勿致于艰深,事迹务令于明白”,因此《元史》称得上是一部较好的正史。《元史》的史料来源一是实录,二是《经世大典》,三是文集碑传,四是采访。……

    宋濂 · 著
  • 明史

    作品简介:《明史》是二十四史中的最后一部,共三百三十二卷,包括本纪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列传二百二十卷,表十三卷。它是一部纪传体断代史,记载了自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至明思宗朱由检崇祯十七年(公元1644年)二百七十六年的历史。清朝顺治二年(公元1645年)设立明史馆,纂修《明史》,因国家初创,诸事丛杂,未能全面开展。在二十四史中,《明史》以纂修得体、材料翔实、叙事稳妥、行文简洁为史家所称道,是一部水平较高的史书。这反映出编者对史料的考订、史料的运用、对史事的贯通、对语言的驾驭能力都达到较高的水平。其卷数在二十四史中仅次于《宋史》,其纂修时间之久、用力之勤、记述之完善则是大大超过了以前诸史。《明史》虽有一些曲笔隐讳之处,但仍得到后世史家广泛的好评。赵翼在《廿二史札记》卷31中说:“近代诸史自欧阳公《五代史》外,《辽史》简略,《宋史》繁芜,《元史》草率,惟《金史》行文雅洁,叙事简括,稍为可观,然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

    张廷玉 · 著
  • 史记

    作品简介:《史记》是西汉史学家司马迁撰写的纪传体史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纪传体通史,记载了上至上古传说中的黄帝时代,下至汉武帝太初四年间共3000多年的历史,为二十四史之一,最初称为《太史公书》或《太史公记》、《太史记》。太初元年(前104年),司马迁开始了《太史公书》即后来被称为《史记》的史书创作。该著作前后经历了14年,才得以完成。“史记”本是古代史书通称,从三国时期开始,“史记”由史书的通称逐渐成为“太史公书”的专称。《史记》全书包括十二本纪(记历代帝王政绩)、三十世家(记诸侯国和汉代诸侯、勋贵兴亡)、七十列传(记重要人物的言行事迹,主要叙人臣,其中最后一篇为自序)、十表(大事年表)、八书(记各种典章制度记礼、乐、音律、历法、天文、封禅、水利、财用)。《史记》共一百三十篇,五十二万六千五百余字,比《淮南子》多三十九万五千余字,比《吕氏春秋》多二十八万八千余字。《史记》规模巨大,体系完备,而且对此后的纪传体史书影响很深,历朝正史皆采用这种体裁撰写。《史记》被列为“二十四史”之首,与《汉书》、《后汉书》、《三国志》合称“前四史”,对后世史学和文学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其首创的纪传体编史方法为后来历代“正史”所传承。《史记》还被认为是一部优秀的文学著作,在中国文学史上有重要地位,被鲁迅誉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有很高的文学价值。刘向等人认为此书“善序事理,辩而不华,质而不俚”。与司马光的《资治通鉴》并称“史学双璧”。……

    司马迁 · 著